第一節勞動監督檢查法律制度概述
一、勞動監督檢查的概念
勞動監督檢查,是指法律規定的合格監督檢查主體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我國的勞動監督檢查體系是由行政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兩部分構成的,其中行政監督檢查包括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和相關行政部門監督;社會監督包括工會監督和群眾監督。勞動監督檢查制度具有保障整個勞動法體系全面實施的功能,在勞動法體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二、勞動監督檢查的特點
(一)勞動監督檢查以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為中心。
勞動行政部門不僅有監督權,還有檢查權;相關行政部門和各級工會組織雖然都享有監督權,但前者只在與自己職權相關的某一方面進行檢查,后者沒有檢查權。其他組織和個人則只能通過行使檢舉、控告權來進行監督。
(二)勞動監督檢查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勞動法律、法規的內容,重點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健全勞動法制方面,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尤其是當前,后者比前者顯得更為重要。我國的勞動法就其本身而言,是一部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法,因此,對這部法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就在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三)勞動監督檢查的對象為用人單位。
勞動監督檢查主要是監督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中的用人單位,而不包括勞動者。這是因為:勞動者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始終處在用人單位所制定的規章制度監督約束中;而用人單位是否嚴格執行勞動法律,則缺少客觀的監督和制約。因此,有必要對其實施監督檢查。
(四)勞動監督檢查的內容是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勞動監督檢查并非是對用人單位的一切行為都進行監督,而是僅對其貫徹、執行勞動法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三、勞動監督檢查的意義
(一)有助于勞動法的實施。
勞動法律、法規內容的順利實現,一靠勞動關系當事人自覺遵守;二靠勞動監督檢查來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三靠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勞動監督檢查是保證勞動法正確實施的重要手段,對于克服貫徹執行勞動法中出現的問題,保證勞動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二)有助于用人單位改善經營管理。
目前,用人單位的勞動法律意識普遍不強,片面強調用人單位的利益、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勞動監督檢查可以發現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中的問題,及時制止、糾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促進用人單位增強勞動法律意識,提高依法管理勞動者的水平。
(三)有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一方處于弱勢地位,在各方面都無法與用人單位相抗衡。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自己所處的優勢地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動者也往往囿于財力、時間、精力以及其他顧慮,不敢理直氣壯地與用人單位進行斗爭。大量的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是通過國家機關主動進行檢查時才得以發現的。
(四)有助于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
國家不僅將勞動監督檢查權賦予有關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同時也把這一權利賦予給廣大勞動者,使勞動者真正感受到自己的國家主人翁地位,自覺地關心勞動法的實施,從而激發勞動者參加生產和與勞動違法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
第二節行政監督檢查制度
一、勞動監察
(一)勞動監察的概念
又稱為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的行政執法活動。
(二)勞動監察的特點
1、法定性。監察主體必須嚴格依據法律實施監察活動,被監察主體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監察。
2、行政性。勞動監察屬于行政執法和行政監督的范疇,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勞動行政部門發現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有權依據事實和法律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專門性。勞動監察是由法定的專門機關針對勞動法律、法規的遵守所實施的專門監督,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進行勞動監察。
(4)惟一性。在勞動監督檢查體系中,惟有勞動監察是以國家名義對勞動法律、法規的遵守實行統一和全面的監督檢查。
(三)勞動監察的主體
勞動監察的主體包括兩部分:一是勞動監察機構;二是勞動監察員。
1、勞動監察機構
(1)含義
是指經法律授權代表國家對勞動法的遵守和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的專門機構。
(2)分類
①綜合性的勞動監察機構。我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都設置綜合性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除勞動安全衛生以外的各項勞動監察工作。
②專業性勞動監察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及省級勞動行政部門還設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工業或礦山集中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也分別設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2、勞動監察員
是指國家設立的執行勞動監察的專職或兼職人員。勞動監察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該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擔任勞動監察員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并由勞動行政部門或其行政首長任命。
(四)勞動監察職權
勞動監察主體在進行勞動監察時享有如下的權力:
1、檢查權
勞動監察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對有關單位進行檢查。在必要時,可向單位或勞動者下達“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勞動監察指令書”,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指令書之日起10日內,據實向勞動監察機構做出書面答復;并可查詢或復制被調查單位的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2、審查認證權
勞動監察機構有權對生產指揮、特種設備操作等人員進行考核,對合格者頒發許可證等證件;有權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等報告進行審查批準;有權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資格進行認證。
3、制止和責令糾正權
勞動監察機構對事故隱患特別是重大隱患,有權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違章現象有權制止和糾正;遇到緊急、嚴重的不安全、不衛生情況,或在企業接到“監察意見通知書”后,無故不采取補救措施或不停止違章行為時,有權采取責令停止機器運轉、封閉礦井、組織或支持工人撤離現場等措施。
4、處罰權
勞動監察機構有權對被監察主體依法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吊銷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對觸犯其他行政法規的,有權建議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法的,有權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勞動監察的程序
勞動監察的程序,是指勞動監察主體在依法行使勞動監察權的執法行為中應當遵循的一系列過程和步驟。
1、不立案監察程序
不立案監察程序,即并未發現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僅是對用人單位進行例行檢查、不定期檢查的程序。
2、立案監察程序
立案監察程序,即勞動監察機構立案查處違反勞動法案件的程序。
(1)登記立案。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并經勞動監察機構審查確認有違法事實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報勞動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和批準。
(2)調查取證。登記立案后,勞動監察機構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搜集有關證據。
(3)處理。勞動監察機構審議勞動監察案件,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將案件處理報批表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依法不給予行政處罰的,經勞動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應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證據不足的,應退回原承辦人在15日內完成補充調查,等等。
(4)制作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勞動監察機構認定的違法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處理結論,履行日期,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等內容。
(5)送達和備案。勞動行政部門在做出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應當將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處理決定書應當在10日內報送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6)執行。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就可以執行。被處罰單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在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書的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案例:
某玩具廠為了按時完成訂單,組織職工加班,要求職工每天在工作8小時之后再繼續工作3小時,并周日不休息,對于不愿意加班的職工扣發當月全部工資的30%。后經該廠舉報,勞動監察機構經過調查,確認情況屬實。
問:勞動監察機構應按什么程序來處理該廠的違法行為?
分析:本案應當適用立案監察程序進行處理。具體為:
由勞動監察部門登記立案-填寫立審批表-報負責人批準-調查取證-承辦人員取證后,提交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并填寫案件處理報批表-勞動監察機構根據案件調查情況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事實清晰,證據確鑿,根據案件調查情況作決定
證據不足,補查;仍不足,撤銷。
對于用人單位違反其他法律行為的,應建議有處理權機關處理
二、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
(一)相關行政部門監督的含義
相關行政部門監督是指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
相關行政部門監督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即:依法獨立開展勞動監督活動;依法對勞動行政部門、其他行政部門或工會組織的建議進行調查處理;會同勞動行政部門等監督檢查主體聯合實行勞動監督。
(二)相關行政部門監督的分類
1、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監督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是指依法設立,代表國家對企業進行管理、監督的行政職能部門。其在勞動監督檢查方面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所屬單位制定出進行勞動監督檢查的計劃。
(2)健全各級、各類監督檢查制度。
(3)組織、領導基層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監督檢查活動。
(4)聽取勞動行政機關、工會組織對企業執行勞動法中存在問題的意見,及時制止所屬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2、監察、工商、公安、衛生等行政部門的監督
(1)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和違反政紀的案件,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也是監察機關查處案件的重要內容。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
根據工商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個體經營單位、私營企業在勞動保護、職工社會保險、勞動爭議等有關方面執行勞動法的情況,協同勞動行政機關加以監督檢查。
(3)公安機關的監督。
公安機關從自己的職責范圍出發,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也有權加以處理。
(4)其他行政機關的監督。
主要是指財稅、審計、衛生、統計、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業務范圍和管理職權分工,對涉及勞動法執行的有關問題,負有相應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節社會監督制度
一、工會監督
(一)工會監督的含義
工會監督,是指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
在社會監督中,最重要的是工會監督。工會監督是一種有組織的社會監督,它擁有一套全國統一且幾乎遍及各個用人單位的組織系統,并以全體職工為后盾,這是其他任何分散性的社會監督所無法相比的。《勞動法》規定,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工會監督的內容
1、對勞動合同的監督。
工會通過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保證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并不會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對勞動保護的監督。
工會有權督促用人單位改善職工的勞動保護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執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進行監督;有權參加傷亡事故調查和向其他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3、對執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監督。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是公民勞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職工權益的重要體現。工會應該對用人單位有關勞動時間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對執行社會保險制度的監督。
工會有權監督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執行情況,核查單位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支付職工社會保險金的情況。
5、對勞動爭議解決的監督。
工會有權對貫徹執行勞動法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爭議問題提供咨詢,有權協同有關部門調解爭議,參加勞動仲裁。對企業辭退、處分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做出處理。
6、會同勞動行政部門、相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監督。
二、群眾監督
群眾監督,是指一般社會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的監督。在勞動監督檢查體系中,群眾監督是行政監督檢查和工會監督的必要補充,群眾的檢舉和控告可以為行政監督檢查和工會監督提供豐富的線索。同時,對于促進勞動法的正確實施和提高勞動者的主人翁責任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群眾監督的方式只限于檢舉和控告。其途徑一般包括以下三個:
(一)通過工會和職工民主監督的渠道,反映問題和意見。
(二)直接向有關機關或部門檢舉和控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三)通過新聞輿論實施勞動監督,如在電視臺、電臺或報刊上開展批評、提出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