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時間
1、工作時間:職工根據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中用于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
2、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為計算單位,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時數和每周工作的天數和小時數。
3、工作時間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工作日。工作日:法律規定的職工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長度,是以日為計算單位的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包括日工作時間(即一晝夜內職工進行工作的時間)和周工作時間(即一周內工作的時間數)。
4、確定工作時間的依據:
(1)保證每個勞動者能為社會的需要進行必要的勞動;
(2)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獲得參加社會、政治和文化生活以及學習、料理家務所需的時間;
(3)符合國家的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的水平。
根據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工作日分為定時工作日、不定時工作日和計件工作日。
二、定時工作日
定時工作日:法律規定的職工在每個工作日內固定的工作時間,是我國工時制度的主要形式。
定時工作日在立法上的分類:標準工作日、縮短工作日、延長工作日。
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為計算單位,它包括每日的工作的小時數和每周工作的天數和小時數。
(一)標準工作日
標準工作日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普遍實行的工作日。《勞動法》第36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我國的工作日原先:每日8小時,每周48小時。
1994年3月1日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從1995年5月1日起,我國標準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5日工作周。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9條規定:“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期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
事業單位最遲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縮短工作日
1、縮短工作日:職工在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少于標準工作日時間長度的工作時間。
2、適用范圍:主要適用于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舉例)、條件艱苦或高度緊張的工作,以及從事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
3、立法上未對縮短工作日作出明確規定。
《勞動法》39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4、縮短工時的報批程序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需縮短工時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主管部門按隸屬關系提出意見,報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企業需縮短工時的,屬于中央直屬企業的(舉例),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屬于地方企業的,經當地主管部門審核,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思考:此處的地方勞動行政部門指?從中央到地方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廳、局以及各鄉鎮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所。)
中央直屬企業適用縮短工作日的情況:
(1)夜班工作時間。
夜班工作時間:指當日晚上10時至次日早晨6時之間的時間。
時間比標準工作日減少1小時,同時按照規定發給夜班津貼。
(2)哺乳時間
指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哺乳嬰兒所占用的時間。
(3)特殊勞動崗位
從事礦山井下作業、高山作業、嚴重有毒有害作業、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的體力勞動等崗位的職工,其每日工作時間應少于8小時。
舉例:一般有毒有害作業工人:三工一休制,或7小時工作制,定期輪流脫離接觸一個半月。
嚴重有毒有害作業工人,可以采取三工一休制與定期輪流脫離接觸相結合的制度。
(三)延長工作日
指職工在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日時間長度的工作日制度。
適用于:生產受自然條件或技術條件限制的具有突擊性、季節性特點的行業,如制鹽業、制糖業、菜園、農場等。
目前,我國有些行業施行了綜合工作日制度,允許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應做到以下兩點:第一,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中采取何種中作方式,一定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第二,對于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適用綜合計算工作制的職工: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
三、不定時工作日
1、指按其職責要求很難實行定時工作日的職工所實行的工作日制度。
2、適用于:因工作職責范圍和工作條件不受標準工作時間限制的工作。
舉例:外勤工作人員、專用汽車司機、鐵路、水運、郵電等企業的部分職工;工作無法按時計算的人(如職業作家、外勤人員等)
自行支配工作時間的人:森林巡視人員以及某些勤雜人員等;
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進行工作的人員:出租汽車司機。
3、我國對不定時工作的工種尚無具體規定,由各地人民政府、產業部門、企業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四、計件工作日
計件工作日指職工以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計酬標準的工作時間制度。
實際上是定時工作日的一種特殊形式。《勞動法》第37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36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定額:指在一定的生產技術和生產組織條件下,為生產一定量合格產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預先規定的勞動消耗標準,或是在單位時間內預先規定的完成合格產品數量的標準。包括:時間定額和產量定額。
勞動定額水平計算:必須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大多數工人按標準工作時間勞動能夠完成定額。